
公告日期:2025-06-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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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6 月
目 录
目 录 ...... 2
释 义 ...... 3
第一节 引 言 ...... 6
第二节 正 文 ...... 8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8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8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8
四、 发行人的设立......12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12
六、 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12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4
八、 发行人的业务......15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5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7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8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9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9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9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0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21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1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2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2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2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3
二十二、 结论意见......23
第三节 签署页 ...... 24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次发行/本次 指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发行上市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报告期 指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报告期末 指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 公 指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司、振宏股份
振宏有限 指 江阴振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阴振宏重型锻造有限公司,系公
司前身及公司前身的曾用名
吉盛新能源 指 江阴市吉盛新能源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采纳股份 指 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122.SZ),系公司股东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经
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国泰 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
审计机构、中 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汇会计师
海口苏南银行 指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双流诚民银行 指 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宣汉诚民银行 指 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编报规则第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
1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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