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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审核问询回复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8

关于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挂牌公司”或“苏
环院”)收到贵司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下发的《关于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
份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已会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主办券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回复,现提交贵所,请予以审核。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问询函回复中的简称与《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释义具有相同涵义。

本问询函回复的字体说明如下: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补充披露、修改 楷体、加粗

本问询函回复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目 录

目 录...... 2
1.关于公司设立 ...... 3
2.关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认定 ...... 19
3.关于公司股份 ...... 28
4.关于业务模式及合规性 ...... 39
5.关于收入及应收账款 ...... 66
6.关于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 ...... 98
7.关于其他事项 ...... 104
8.提醒事项 ...... 159

1.关于公司设立

(1)2016 年 3 月,公司股东自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离职,共同设立公司;
公司主要环评资质来自于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海锁曾担任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公司第二大、第三大股东曾担任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请公司说明:

(1)公司主要股东自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离职创立新公司的背景原因、政策依据,是否需要并履行审批备案程序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情形或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是否涉及资产处置、职工安置及补偿,如涉及,请说明实际处置、安置补偿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审议过程、审批程序、处置方案及其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公司业务自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承继、转移的具体情况,资质受让价格及公允性,履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存在相关风险,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2)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属于党政领导干部或副处级及以上行政级别的干部职务,在公司的入资、任职情况是否符合《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纪律规定的要求,是否影响其目前在公司的持股及任职资格,是否需要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意。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主要股东自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离职创立新公司的背景原因、政策依据,是否需要并履行审批备案程序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情形或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是否涉及资产处置、职工安置及补偿,如涉及,请说明实际处置、安置补偿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审议过程、审批程序、处置方案及其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公司业务自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承继、转移的具体情况,资质受让价格及公允性,履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存在相关风险,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
纠纷

(一)公司主要股东自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离职创立新公司的背景原因、政策依据,是否需要并履行审批备案程序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情形或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1、公司主要股东自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离职创立新公司的背景原因、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以下简称“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37 号)(以下简称“《脱钩方案通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现为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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