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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9 15:38:36 股吧网页版
苏环院:股东大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74493 证券简称:苏环院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制定〈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0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简称“公司”)及其股
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第九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第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股东大会可以以决议的形式将《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之外的具体职权,授予董事会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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