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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03 15:37:41 股吧网页版
新涛智控: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03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8号黄龙世纪广场C区九层邮编:310007

电话:0571-87901648 传真:0571-87901646

目 录

一、《审核问询函》第 1 题:关于历史沿革......4
二、《审核问询函》第 2 题:关于子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41

三、《审核问询函》第 7 题:关于其他事项......45

四、其他......65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新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涛智控”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所就公司本次挂
牌事宜已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出具了《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涛智控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本所现根据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4年 7 月 8 日下发的《关于浙江新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针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得到公司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释义和声明的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其为申请本次挂牌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全国股转公司审查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引用的相关内容应经本所律师再次审阅和确认。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第1题:关于历史沿革。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前身系2003年由集体企业改制设立,2005年12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公司经历增资、减资、股份转让等多次股权变动,公司股东久久实业、进诚机械、君苒管理系俞进、甘玉英、俞姮君持股的企业。(2)公司历史涉及新昌县久久实业有限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情形。(3)实际控制人俞进与多名股东签订特殊投资条款,上述特殊投资条款已陆续终止或已按照约定的回购条款回购。

请公司:(1)①以列表形式全面说明公司历史股权变动情况,结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说明历次出资及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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