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证券代码:874494 证券简称:新涛智控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浙江新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改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
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新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
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浙江新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应参照本制
度的规定认真监督管理、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
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
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八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证明、承诺;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
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条 为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并承担真实性的责任风险。
第十一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
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授权公司派出董事或者监事组织公司审计部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的投资管理部门可与派驻被担保对象的董事、经理进行适当
沟通,以确保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
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经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后,方可根据相应的审批权限,按程序逐级报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各级审批人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担保申请人的财
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上级审批机构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
第十五条 未经公司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人的批准或授权,责任人不得
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三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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