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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01 19:30:06 股吧网页版
永大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0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T. +86 21 52341668 F. +86 21 52341670

E. grandallsh@grandall.com.cn W. 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3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3 月 30 日 9 时 00 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秦桂森律师、黄雨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5 年 3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定提议召开的,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https://www.neeq.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的地点、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网络投票时间
2025 年 3 月 29 日 15:00—2025 年 3 月 30 日 15:00。

(2)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30 日 9 时 00 分在公司(如皋市九华镇华兴路
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
份总数 138,7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9.43%,股东窦崇舟因身体原因缺席会议。

2、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数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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