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T. +86 21 52341668 F. +86 21 52341670
E. grandallsh@grandall.com.cn W. 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4 月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引言 ...... 6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 6
二、出具法律意见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7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 7
第二节 正文 ...... 10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0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0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2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16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17
六、 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19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22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23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4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7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8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9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9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0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1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32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3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4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35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5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6
二十二、 结论意见 ...... 37
第三节 签署页 ...... 38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或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永大股份 /公司 指 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永大有限 指 公司前身,原江苏永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2020 年 11 月
更名为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 指 李昌哲
实际控制人 指 李进、李昌哲、顾秀红
南通恒永 指 南通恒永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南通永诺 指 南通永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如东毅达 指 如东融实毅达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中皋投资 指 如皋市中皋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盛港投资 指 南通盛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疌泉投资 指 疌泉(南通)化工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派瑞斯 指 张家港保税区派瑞斯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发行人关联方
利广机械 指 南通市利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行人关联方
永大如东 指 永大化工机械(如东)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永大高通量 指 永大高通量管业(如皋)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张家港永好/张家港永大 指 张家港市永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张家港市
永大石化装备有限公司,发行人关联方
麒润机械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