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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7 18:31:42 股吧网页版
永大股份: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修订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7


证券代码:874495 证券简称:永大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修订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大股份”或“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了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制订了稳定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启动条件一: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启动条件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自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36个月内,若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如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二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2、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一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二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3、终止条件

自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因上述启动条件一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一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二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36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二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以及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①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北交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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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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