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证券代码:874495 证券简称:永大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所有条款中“股东大会” 所有条款中“股东会”
删除部分条款中“监事会”“监事” -
部分条款中“监事会” 部分条款中“审计委员会”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系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董事长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及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 分别作出决议及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如需),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批准(如需),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
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
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
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
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
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会议决议。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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