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证券代码:874495 证券简称:永大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经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 简称“治理规则”)和《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 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 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 修改公司章程;
(十)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批准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0 万元。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提供担保等另有规定事项除外)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审议程序。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上述审议程序。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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