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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永大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4


证券代码:874495 证券简称:永大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经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
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 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永大化工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
重大会计错误、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为重大差错的其
他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
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
布的有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
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
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以及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
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
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附属企业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分
支机构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四)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若前述相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
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
究其责任。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
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
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公司相关程序规
定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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