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公告编号:2025-118
证券代码:874495 证券简称:永大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经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主体(以下简称“承诺人”)做出的承诺及履 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告编号:2025-118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承诺”系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
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承诺人在公司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
动等过程中做出的关于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除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及时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
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
公告编号:2025-118
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
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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