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证券代码:874495 证券简称:永大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经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
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会计部门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六条 公司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开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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