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交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T. +86 21 52341668 F. +86 21 5234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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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1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派秦桂森律师、黄雨桑律师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为永大股份本次发行上市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2025 年 5 月 28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针对《问询函》中要求律师发表意见的内容,本所律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5 年 9 月 30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针对《第二轮问询函》中要求律师发表意见的内容,以及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6 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5]第 332A034655 号)及发行
人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情况进行了补充
核查验证,对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
期间”,其中 2025 年 6 月 30 日简称“基准日”),发行人的重大法律事项的变化
情况出具《关于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第一节 声明事项 ...... 4
第二节 正文 ...... 6
第一部分 第二轮审核问询回复 ...... 6
第二部分 关于补充事项期间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 ...... 16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6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6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7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21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21
六、 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 21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2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24
九、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26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4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9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41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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