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并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2025年第 35 次审议会议对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进行了审议。根据审议会议结果,上市委对部分问题提出了进一步落实意见。请中介机构予以落实,将完成的回复通过审核系统一并提交。
1.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公司章程、发行人销售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发行人其他光伏项目合同约定、同行业公司做法等,进一步核查发行人合盛新疆东部项目销售内控措施的合理性及执行有效性。(2)结合合盛新疆东部项目开始设备调试的背景及原因、后续试车试运行等项目进展情况、客户项目建设验收的总体安排等,核查说明合盛新疆东部项目收入确认依据的充分性;结合期后回款情况、客户经营及资信情况、客户信用风险变化等,核查说明合盛新疆东部项目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结合前述情况,核查说明是否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7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请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意见逐项落实,并通过审核
系统上传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本所收到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继续补充落实。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本所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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