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交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T. +86 21 52341668 F. +86 21 5234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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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3 月
目 录
第一节 声明事项 ...... 3
第二节 正文 ...... 5
第一部分 关于补充事项期间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 ...... 5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5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6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10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10
六、 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 10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0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11
九、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13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0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6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9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9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9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9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 30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31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2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32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3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34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34
第二部分 第一轮审核问询回复更新 ...... 35
第三部分 第二轮审核问询回复更新 ...... 75
第三节 签署页 ...... 7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派秦桂森律师、黄雨桑律师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为永大股份本次发行上市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6)第 332A002275 号)及发行人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
并上市相关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对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其中 2025 年 12 月 31 日简称“基准日”),
发行人的重大法律事项的变化情况出具《关于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一节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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