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关于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
项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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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
函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项说明
致同专字(2026)第 332A005051 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
见的函》的要求,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致同”、“我们”)就问询函中需会计师核查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对相关问题回复如下,请贵所审核。
本回复中“公司”、"发行人”指的是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问题 1.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其配套指引、公司章程、发行人销售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发行人其他光伏项目合同约定、同行业公司做法等,进一步核查发行人合盛新疆东部项目销售内控措施的合理性及执行有效性。(2)结合合盛新疆东部项目开始设备调试的背景及原因、后续试车试运行等项目进展情况、客户项目建设验收的总体安排等,核查说明合盛新疆东部项目收入确认依据的充分性;结合期后回款情况、客户经营及资信情况、客户信用风险变化等,核查说明合盛新疆东部项目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结合前述情况,核查说明是否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回复:
一、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公司章程1、发行人销售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发行人其他光伏项目合同约定、同行业公司做法等,进一步核查发行人合盛新疆东部项目销售内控措施的合理性及执行有效性
(一)《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公司章程、发行人销售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明确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要素,具体要求在《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中予以规定。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9 号——销售业务》《企业内部控制应
用指引第 16 号——合同管理》关于销售内控制度的要求与发行人《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中关于销售内控制度的对照、以及发行人的执行情况如下:
1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无需规定销售业务内控制度,因此永大股份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均未在公司章程中对具体销售业务内控流程予以规定。
规定 内容 永大股份销售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业务按照如下内部规定办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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