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及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六年三月
北京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5年11月28日出具的《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已收悉。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相关各方,就《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中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核查和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相同。
问题 1.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
其配套指引、公司章程、发行人销售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发行人其他光伏
项目合同约定、同行业公司做法等,进一步核查发行人合盛新疆东部项目销售内
控措施的合理性及执行有效性。(2)结合合盛新疆东部项目开始设备调试的背
景及原因、后续试车试运行等项目进展情况、客户项目建设验收的总体安排等,
核查说明合盛新疆东部项目收入确认依据的充分性;结合期后回款情况、客户经
营及资信情况、客户信用风险变化等,核查说明合盛新疆东部项目应收账款的可
收回性;结合前述情况,核查说明是否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回复:
一、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公司章程1、发行人销
售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发行人其他光伏项目合同约定、同行业公司做法等,
进一步核查发行人合盛新疆东部项目销售内控措施的合理性及执行有效性
(一)《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公司章程、发行人销售内
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明确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包括
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要素,具体要求在《企
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中予以规定。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9 号——销售业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
指引第 16 号——合同管理》关于销售内控制度的要求与发行人《销售与收款管
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中关于销售内控制度的对照、以及发行人
的执行情况如下:
规定 内容 永大股份销售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第四条 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业务按照如下内部规定办理,明确了销售、发
企业内部控 全面梳理销售业务流程,完善销售 货、收款等环节的职责和审批权限:
制应用指引 业务相关管理制度,确定适当的销 1、销售环节:商务部制定并执行销售目标,进行客户开发,通过
第 9 号—— 售政策和策略,明确销售、发货、 信用调查、建立信用档案等方式对客户信用进行动态管理,确定产
销售业务 收款等环节的职责和审批权限,按 品的基准定价后由总经理审核确认;商务部经办人员与客户协商并
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销售业 拟定销售合同,商务部负责人审核,相关部门评审,并由销售部门
务,定期检查分析销售过程中的薄 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合同变更后需重新评审;
1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无需规定销售业务内控制度,因此永大股份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均
未在公司章程中对具体销售业务内控流程予以规定。
规定 内容 永大股份销售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弱环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 2、发货环节:商务部按照经审批的销售合同开具《销售发货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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