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16
关于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轮问询意见。
1.关于业绩真实性。根据公开申请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公司通过日本推广商 Flying 推展了日本独家经销商 TCN;报告期内每年向 Flying 支付 10%左右的推广服务费;TCN 是日本上市公司 Melco 的全资子公司,对其商业信息保密要求较高,未能配合申请人对其全部终端客户进行核查。
请公司说明:(1)公司与 Flying 推广协议的主要内容,
Flying 承担的具体推广服务工作及定价依据,持续稳定向其支付大额推广服务费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2)量化比较公司 Airdog 境内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及毛利率,结合推广服务费支付情况进一步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3)对 TCN 销售产品的售后服务及销售退回情况,公司承担的具体责任、会计科目、核算金额,公司认定对 TCN 销售为买断式销售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针对 Flying 推
广服务费核查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有效性,说明针对公司产品在境外的真实销售情况采取的具体核查及有效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
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
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公开转让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表超过 6 个月有效期,请公司在问询回复时提交财务报表有效期延期的申请,最多不超过 3 个月。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们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审查部
二○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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