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公告编号:2025-036
证券代码:874496 证券简称:贝昂智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承诺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公告编号:2025-036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就重要
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若公开作
出的各项承诺,承诺内容应具体、履行时限应明确。公司应当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 展约方式、展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约
时的责任;
(三) 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 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内
容。
承诺人在申请挂牌、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展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同
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在收购中,收购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所承诺事
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在收购人公告被收购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持续督导收购人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
公告编号:2025-036
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七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无法履行、
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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