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496 证券简称:贝昂智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
司法》”)、和《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
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
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
实、准确、完整;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提出罢免
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监事
会应当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提出意见并作出决议;
(十) 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开展新业务的提出意见;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
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
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并可就有关提案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
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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