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496 证券简称:贝昂智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
额或者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十六)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七) 审议批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 审议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
(二十)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二十一)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
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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