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496 证券简称:贝昂智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 5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 3 人时,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会表决。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判断被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 被担保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等,不存在任何主体不适
格的情形;
(二) 被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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