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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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年 4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
东会通知》”),并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上刊登了《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
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与《股东会通知》合称“《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等。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前二十天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0,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除《临时提案公告》中载明增加的临时提案外,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其他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就《公告》列明事项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五、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其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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