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证券代码:874496 证券简称:贝昂智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1 月 5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
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
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
商;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五) 主办券商或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
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
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
动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台账。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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