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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8 15:39:21 股吧网页版
永盛科技: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8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录

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5
问题 2、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24
问题 3、关于合法规范经营...... 42
问题 9、关于其他事项...... 56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六和法意(2024)第 1098 号
致: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张琦律师、汪兴龙律师、徐佳雯律师(以下合称“六和律师”)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挂牌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就公司本次挂牌出具了浙六和法意(2024)第 0871 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因全国股转系统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下发的《关于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一次审核问询》”),故六和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第一次审核问询》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文意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应被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六和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全国股转系统,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六和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根据申请文件:(1)2016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 月期间,员工持股平台杰优
投资存在张永亮为吴龙等 10 名员工代持出资额的情形;2021 年 7 月至 2023 年
12 月期间,张永亮为袁文颜代持公司股权;(2)富阳产投、银湖鑫富均系国资
控股,2024 年 3 月富阳产投将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至银湖鑫富;(3)2023 年 12
月,杭州迪鸿受让艾诺流体 1.4682%的股权;(4)公司目前存在杰优投资、叭叭投资 2 个员工持股平台。

请公司补充说明:(1)上述代持形成背景,是否涉及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代持解除是否已取得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公司目前是否存在影响股权明晰的问题;结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相关规定,说明公司穿透计算股东人数是否存在超过 200 人的情形;(2)富阳产投、银湖鑫富历次股权变动是否需要并履行批复、评估、备案等国资管理程序,是否合法合规;银湖鑫富投资入股公司是否取得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复或决策文件;(3)杭州迪鸿受让公司股权的背景,受让价格、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特殊投资条款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主办券商、律师:(1)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2)结合入股协议、决议文件、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流水核查情况等客观证据,说明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等主体出资前后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并说明股权代持核查程序是否充分有效;(3)结合公司股东入股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以及入股背景、入股价格、资金来源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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