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7
公告编号:2026-002
证券代码:874497 证券简称:永盛科技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投资人签署含特殊投资条款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26 年 1 月 27 日,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永盛科技”)控股
股东杭州宇亮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宇亮控股”)、实际控制人张永亮和吴云兰(张永亮和吴云兰以下称“回购义务人”,宇亮控股、张永亮、吴云兰以下合称“乙方”)与杭州银湖鑫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银湖鑫富”或“甲方”)签署了《关于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3》(以下称“本补充协议”)。
2022 年 1 月 4 日,杭州富阳开发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富阳产投”)
与永盛科技、宇亮控股、张永亮、吴云兰签署了《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称“《认购协议》”)及《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称“《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富阳产投在成为公司股东后享有回购权、优先清算及清盘补偿权等特殊股东权利。
2023 年 11 月 22 日,上述协议签署各方签署《关于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称“《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特殊投资条款进行清理。根据上述协议,宇亮控股、张永亮、吴云兰为回购义务人。此后,上述回购义务人作为协议参与方签署后续解除特殊投资条款的协议。
2024 年 3 月 15 日,富阳产投与永盛科技、宇亮控股、张永亮、吴云兰签署
了《关于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称“《认
公告编号:2026-002
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对《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特殊投资条款进行进一步清理。
2024 年 3 月,富阳产投将所持永盛科技股份转让给银湖鑫富后,银湖鑫富、
富阳产投与永盛科技、宇亮控股、张永亮、吴云兰签署《关于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称“《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四》”),协议各方就银湖富鑫自富阳产投概括性承继相关特殊投资条款的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与富阳产投持股期间无任何差别。
上述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之“第一节基本情况/三、公司股权结构/(五)其他情况/2、特殊投资条款情况”。
二、本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如下条款一致确认并同意:
永盛科技在 2028 年 12 月 31 日未能完成合格上市的,甲方有权要求回购义
务人或回购义务人指定的其他第三方(以下称“回购方”)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全部剩余股份。若甲方要求回购并发出回购通知,回购方需于回购通知发出后 60 天内,向甲方支付全部回购价款。
甲方按照本条约定行使回购权而应收取的回购价款(“回购价”)为:实际支付的增资价款及按照年化单利 5%计算的利息之和。即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得出之款项:回购价(约定回购)=甲方缴付的增资价款×(1+5%*T)-M
其中,T 为自交割日始至甲方收妥全部回购价款项之日止的连续期间的具体公历日天数除以固定数额 365 所得出之累计年份数,不足一年的按时间比例计算。M(如有)为自交割日始至甲方收妥全部回购价款项之日止的连续期间内,甲方实际收到的因本次增资而拥有的股份收到的任何现金收益和从永盛科技和乙方处获得的其他任何补偿、赔偿等收益。
本协议项下“合格上市”指公司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依据股东会适当批准的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即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或美国的主板和创业板或其他由每一投资人股东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以承销方式向公众发行股票,且每一投资人股东所持的公司股票能够在通过注册登记后立即上市流通,或经过法定最短的锁定期后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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