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3-21 15:39:21 股吧网页版
艾斯迪: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21


证券代码:874498 证券简称:艾斯迪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艾斯迪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艾斯迪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增强公司决策的独立性和科学性,更好地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艾斯迪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艾斯迪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二)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在就该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五)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

(十二)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章 关联方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 2 目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