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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21 15:39:22 股吧网页版
艾斯迪: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21


证券代码:874498 证券简称:艾斯迪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艾斯迪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艾斯迪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依照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公司存放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要求。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与用途变更

第七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用于违反本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进行产品投资,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
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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