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艾斯迪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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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艾斯迪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艾斯迪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艾斯迪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艾斯迪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并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披露了《艾斯
迪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含通讯表决,下同)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6 日上午 10:00 在天津市武清区汽车产业园云
景道盈翔路 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丁正东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议题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4 月 28 日。
2、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19 名(含通讯参会,下同),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6,515,512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1%。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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