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证券代码:874498 证券简称:艾斯迪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艾斯迪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艾斯迪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增强公司决策的独立性和科学性,更好地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关联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艾斯迪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艾斯迪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二)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在就该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五)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
(十二)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章 关联方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其他公司独立董事的,该公司不因此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
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至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及时告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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