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证券代码:874498 证券简称:艾斯迪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艾斯迪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艾斯迪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
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3 号指引》”)等规
定,以及《艾斯迪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艾斯迪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
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
利益。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定向发行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中
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
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
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公司存放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
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
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六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十六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
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
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
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
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
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在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
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
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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