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06 15:33:49 股吧网页版
艾斯迪: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6


证券代码:874498 证券简称:艾斯迪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艾斯迪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艾斯迪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艾斯迪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艾斯迪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由该子公司经办部门向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由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后,再由该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实施。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
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现金管理,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活动。

第四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遵守全国股转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也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由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提出投资需求。提出需求前,由相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对该投资项目可行性作初步分析、调研、咨询和论证。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决策机构及时对投资作出调整。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
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公司董事会审议外,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未达到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的规定;但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对于达到第十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
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
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