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证券代码:874498 证券简称:艾斯迪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艾斯迪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艾斯迪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艾斯迪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艾斯迪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
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现金管理,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也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由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提出投资需求。提出需求前,由相关部
门或子公司对该投资项目可行性作初步分析、调研、咨询和论证。对于重大投资项
目,公司可视情况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决策机构及时对投资作出调整。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
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
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下同)。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公司董事会审议外,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
元;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第十一条 未达到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的规定;但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对于达到第十条规定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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