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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6 15:34:25 股吧网页版
艾斯迪:关于修订董事离职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6


公告编号:2025-135

证券代码:874498 证券简称:艾斯迪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艾斯迪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艾斯迪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的离职管理,明确离职董事的义务及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艾斯迪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辞职、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发生下列情形的,董事辞职报告自下任董事填补因此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公告编号:2025-135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离职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离职董事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完结事项清单以及公司规定的其他文件或物品。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离职董事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 董事在其离职后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仍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九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 离职董事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十三条 董事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每年转让的股份

公告编号:2025-135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交易所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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