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07
关于浙江迅达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
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浙江迅达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并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浙江迅达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问询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问询意见回复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一并提交。
1.关于收入及经营业绩。根据申报文件,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4,281.21 万元、23,731.84 万元和 21,170.02万元,销售规模呈现波动趋势;销售中存在寄售模式;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7.38%、97.34%和 97.99%,集中度较高,其中,公司对上汽集团、长安汽车集团的销售额合计数占比分别为 92.70%、93.21%和 93.94%;公司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合情况。
请公司补充说明:(1)对公司 2023 年 1-10 月收入与
2021 年、2022 年同期业绩进行对比分析,公司收入是否存在季节性特征,如有,请按季度补充披露收入构成情况,并说明是否与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及合理性;(2)列表说明报告期各期前五名客户的成立时间、实际控制人、注册资本、经营规模、合作背景、合作模式、销售产品类别、定价政策、
未来合作计划、合同签订周期及续签约定等关键条款设置、持续履约情况;(3)结合具体业务模式,说明各项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时点、依据说明及其恰当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明显差异;(4)结合对上汽集团、长安汽车集团的销售情况、合作机制、定价机制等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对主要大客户的重大依赖、减少客户依赖的具体措施和有效性,双方合作是否具有稳定性及可持续性,如其停止或减少对公司的产品采购,是否对公司未来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客户集中度较高是否符合行业惯例;(5)结合行业周期性、公司主要产品及原材料价格变动、产能利用率、产销率、公司在手订单情况等因素,分产品量化分析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净利润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6)报告期各期寄售模式确认收入的金额及占比,寄售模式涉及的主要客户名称、金额、占比,寄售模式下的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的具体时点及依据,是否存在通过调节结算时点调节收入情形,寄售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7)各期退换货金额及占比,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8)结合公司主要客户、生产线分布情况等,说明公司在西南、华南地区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9)报告期各期客户供应商重合的具体交易内容、金额及占收入、采购的比例,说明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10)结合公司所处行业、期末在手订单、2023 年全年业绩(收入及其增长率、净利润、毛利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情况,说明公司经营业绩的可持续性。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补充说明对客户走访比例、发函比例、回函比例、替代程序、期后回款比例、收入截止性测试比例等,是否存在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的情形;对报告期内收入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历史沿革。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存在非货币
出资,具体情况如下:2017 年 12 月 26 日,迅达有限召开股
东会,同意增加注册资本 2,000 万元,由迅达汽车以其持有的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认缴出资。(2)2021 年 7 月30 日,迅达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股东迅达汽车将其拥有的迅达有限34.31%股权(对应2,000万元出资额)作价19,032.16万元转让给盛迅达。同日,迅达汽车与盛迅达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请公司补充:(1)说明并披露前述非货币出资的明细;说明非货币出资是否属实、有无权属瑕疵、出资资产与公司经营的关联性、出资资产所有权转移及其在公司的使用情况、非货币出资程序及比例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实物估值的公允性,并就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其他瑕疵;(2)结合迅达汽车经营情况、股权结构、与公司业务往来情况、与公司客户供应商重合情况等,说明 2020 年公司向迅达汽车拆借资金的具体原因、真实性及合理性,是否构成资金占用,公司报告期后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是否建立防范关联方
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3)说明迅达汽车将其持有股权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盛迅达的原因及真实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公司实际控制人于 2020 年设立盛迅达的原因及和合理性,是否专门为持有公司股权设立,上述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4)披露公司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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