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01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迅达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层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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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4
《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历史沿革...... 4
《审核问询函》问题 3.关于股权激励...... 17
《审核问询函》问题 7.关于财务规范性...... 23
《审核问询函》问题 8.其他事项...... 31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迅达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
德恒【杭】书(2024)第05074号
致:浙江迅达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迅达工业签订的《证券法律事务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迅达工业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已出具《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迅达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等文件。现根据股转公司《关于浙江迅达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提出的有关问题,对迅达工业有关事项进行进一步核查,并出具《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迅达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指引》《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本所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承办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除另有说明外,《法律意见》中所述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迅达工业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现已完成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有关的文件资料、证言和其他证据的审查判断,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以上声明,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存在非货币出资,具体情况如下:2017 年 12 月
26 日,迅达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增加注册资本 2,000 万元,由迅达汽车以其
持有的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认缴出资。(2)2021 年 7 月 30 日,迅达有
限召开股东会,同意股东迅达汽车将其拥有的迅达有限 34.31%股权(对应2,000 万元出资额)作价 19,032.16 万元转让给盛迅达。同日,迅达汽车与盛迅达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请公司补充:(1)说明并披露前述非货币出资的明细;说明非货币出资是否属实、有无权属瑕疵、出资资产与公司经营的关联性、出资资产所有权转移及其在公司的使用情况、非货币出资程序及比例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实物估值的公允性,并就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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