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05
证券代码:874499 证券简称:迅达工业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迅达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事项的
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迅达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潘高杰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提名潘高杰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被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潘彰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提名潘彰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被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名潘新宇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提名潘新宇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被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提名陈春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提名陈春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第二届
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被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提名樊德珠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提名樊德珠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被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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