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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07 19:27:01 股吧网页版
杰理科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杰理科技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之回复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0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之

回复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4]AN141-45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之

回复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4]AN141-45 号

致: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多份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北交所下发的《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本所律师针对《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所涉及的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回复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回复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回复意见承担相应责任;本回复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回复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意见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回复意见如下:

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7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经本所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7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除已披露的信息外,不存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本回复意见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之回复意见》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桑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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