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874501 证券简称:富杰德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富杰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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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4年3月8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
年 3 月 26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富杰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富杰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富杰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本公司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
押。具体种类包括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工作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者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包括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的反担保行为比照担保行为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负责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担保事项属于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七条公司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在其他企业存在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六)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八)其他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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