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2
证券代码:874502 证券简称:新恒泰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募集资金管理责任追究的 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应的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 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 则及《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
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增 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不包括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
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
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事项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清偿整改方案。
第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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