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2
证券代码:874502 证券简称:新恒泰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
金占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
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制度所称其他关联方是指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单位在内的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及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为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为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委托贷款,委托进行投资活动,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的资金占用,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情形。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
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存在业务、财产、人员、机构、财务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垫付费用、
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或其他方式违规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关联交易
或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
第九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
时,应当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及时结算,不得形成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 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四)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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