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2
证券代码:874502 证券简称:新恒泰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
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的税后利润应
当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
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六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在利润分配方式的顺序上,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分配。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第七条 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
原则上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可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八条 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一)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二)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三)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负。
第九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五)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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