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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12 19:28:00 股吧网页版
新恒泰: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12


证券代码:874502 证券简称:新恒泰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
董事、监事人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监事特指由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在董事、监事选举中推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或监事的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六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第七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八条 董事、监事被提名人应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独立董事被提名人还应说明自
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监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当全部提案所提符合资格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一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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