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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12 19:33:40 股吧网页版
新恒泰: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12


证券代码:874502 证券简称:新恒泰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行为,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以及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职责,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公司现任监事;

(五) 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
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 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 最近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
上通报批评;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
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北交所报告并公告;
(三)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五) 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保荐机构督导问询以及北交所监管问询;
(六) 负责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北交所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并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北交所报告;

(七) 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
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八)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并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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