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2
证券代码:874502 证券简称:新恒泰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特定交易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外,上述股东会的其他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符合如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授权权限在授权有效期限内应保持稳定,并可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当调整。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以上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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