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2
证券代码:874502 证券简称:新恒泰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的权益,公司设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特制订本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且应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担任。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对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协调公司高级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
通;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三)批准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实施计划的执行;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审阅公司内审部门提交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形成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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