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2
证券代码:874502 证券简称:新恒泰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
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对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如涉及);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充分的支持,并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全面支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确保公司及时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其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准确完整,其形式及质量应足以使其能够在掌握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同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对公司的人力资源政策与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或审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在公司系统内进行调查研究,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口头或书面的解释或说明。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其它相关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要求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按公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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