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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12 19:59:40 股吧网页版
新恒泰: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12


公告编号:2025-008

证券代码:874502 证券简称:新恒泰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充分维护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建立起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内容如下:

一、 利润分配计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在利润分配方式的顺序上,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告编号:2025-008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红: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4、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比例依据公司现金流、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确定。

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四)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公告编号:2025-008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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