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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12 20:00:41 股吧网页版
新恒泰: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12


证券代码:874502 证券简称:新恒泰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维护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特制定《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内容如下:

一、触发、中止、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一)触发条件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 3 年内,非因不可抗力
因素,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触发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触发条件1 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因上述触发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触发条件 2 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三个单一期间内,因上述触
发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各相关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前述单一期间上限,则该单一期间内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下一个单一期间内再次出现触发条件 2 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三)终止条件

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相关主体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各相关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金额或数量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4、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已届满。

5、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时,公司将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3、
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必须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自愿选择继续增持。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触发条件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采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接到通知的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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